有關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未成年者,其合法代行能力人員,包括法定代理人及實際照顧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特殊教育法因應實務上法定代理人如因特殊事由致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如行方不明、入監服刑、家暴等情事),宜由實際照顧者代辦之,爰增列得經實際照顧者同意,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
三、 | 對於實際照顧者之認定,參照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之作法,得由實際照顧者檢具學生或幼兒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及足以證明個人為學生或幼兒實際照顧者之文件或切結書,並送幼兒或學生就讀之幼兒園或各級學校認定。 |
四、 | 為維護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權益,若有需文件簽屬或是口頭應答之事宜,宜將實際照顧者列入。 |
校長:1 | 一年級:19 |
教師:19 | 二年級:21 |
行政人員:5 | 三年級:19 |
工友:0 | 四年級:16 |
外籍教師:1 | 五年級:12 |
安心上工:0 | 六年級:20 |
合計:26 | 合計: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