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辦理「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修正申請時間至 109 年 7 月 22 日
財團法人台灣同濟兒童基金會獎助學金
(一)獎助方式: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清寒家庭及同濟家庭子女且為在校學生均可申請,並分成清寒子弟( A 組)和同濟家庭子弟( B 組)。
(二)申請資格:
1、 18 歲以下的在校生。
2、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 108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上、下學期):清寒子弟部分( A 組) 70 分以上;同濟家庭子弟部分( B 組) 80 分以上。
3、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每年一戶一名為限。
4、七年級生(無國中成績)不具申請資格。
5、高一新生申請組別為國中組。
6、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
7、同濟家庭子女限會員之直系後輩(例如:兒女、內孫)。
8、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校長:1 | 一年級:19 |
教師:19 | 二年級:21 |
行政人員:5 | 三年級:19 |
工友:0 | 四年級:16 |
外籍教師:1 | 五年級:12 |
安心上工:0 | 六年級:20 |
合計:26 | 合計: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