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2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90634 號函暨本府 109 年 10 月 28 日府授警少字第 1090242310 號函辦理。
二、依據立法院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附帶決議「考量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係屬國民小學義務教育階段,爰請教育部邀集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兒童之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事項,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1 年內完成相關規定之研議。」
三、教育部因應前開附帶決議擬定流程圖、檢核表及實施方案等各 1 份,本案係為原則性之機制建立,本府酌修流程圖。
四、另,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召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基於兒童最佳利益,教育機關規劃以校安系統(校安中心或校外會)為第一時間接獲警察機關通知之接案窗口。惟警察機關通知前,應先連絡兒童之家窗口通知學校依相關規定輔導學生、聯繫家長並結合相關機關(構)資源協助處理,故研擬「嘉義縣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案件相關單位與警政單位之合作處理機制作業流程圖(核定)」。
校長:1 | 一年級:19 |
教師:19 | 二年級:21 |
行政人員:5 | 三年級:19 |
工友:0 | 四年級:16 |
外籍教師:1 | 五年級:12 |
安心上工:0 | 六年級:20 |
合計:26 | 合計:107 |